问题 |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内容 |
释义 |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股东知情权纠纷 1、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帐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处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3、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帐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4、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5、公司无上述第2条所列文件或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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