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执行有哪些措施? |
释义 | 1、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搜查、调取材料等直接执行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实现股东知情权。 一是充分运用搜查措施。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具有物之交付执行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运用搜查措施查找可供查阅的资料。搜查措施,可以是法院依职权适用,也可以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适用。搜查的范围以公司经营场所为限,对可能存放资料的场所和区域进行搜查,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存放线索的,法院也可以开展搜查。 二是向相关机关调取资料。如果经过搜查没有查到可供查阅的资料,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一方面,公司可能将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交税务等机关,通过向税务等机关调取此类材料,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公司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而间接实现查阅现金流量表、原始会计凭证的目的。 2、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处以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方法,对于被执行人加以心理上的压迫,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执行程序中的征询与裁量。 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关于查阅范围、时间、形式,是否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辅助等纠纷,涉及审执协调和执行裁量问题,有些事项应该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有些则可以通过执行裁量权来解决。 4、执行无果的处理。 如果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仍然没有查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资料,或者查明资料毁损、灭失的,则可以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一是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既能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管理,又能威慑被执行人,倒逼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二是适用终结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由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具有物之交付的特点,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账簿等资料已经毁损、灭失的,则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以参照物之交付执行的规定,以终结执行结案。 三是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适用于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股东知情权纠纷不属于金钱债权执行,故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总的来说,造成股东知情权判决书很难执行的原因有很多种,当然人民法院也要根据遇到的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解决方式,比如在有些文件资料难以查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类似于由人民法院对这些材料进行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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