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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释义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定不予起诉的有哪些情形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别赦免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该内容由 徐志坚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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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