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定额补缴是指单位因调整缴存比例或基数,需对已进行正常汇缴的职工补缴超出原汇缴金额差额部分的。不定额补缴业务的范围是职工外中心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办理了公积金提取业务后款项因故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补办公积金的具体流程: 1、单位的经办人必须正确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以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加盖单位预留的财务印章。 2、单位经办人需要携带填好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以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支票或者现金到办事处进行补缴登记。 3、登记完成后,中心柜员将加盖结算印章的《委托收款专用凭证》第二、三联、《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单位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单位联以及支票交由单位的经办人到银行窗口存款。 4、银行窗口在收妥款项以后,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加盖银行收讫印章,返单位经办人作为记账凭据。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