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