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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遇到情势变更时的法律救济方法如何规定的?
释义
    法律分析: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遇到情势变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六个:1、必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方能否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造成情势变更的供货方能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收货方可以要求供货方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或起诉至法院要求供货方及时履行合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供货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变更合同的原因究竟有哪些
    变更合同的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二)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三)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四)因订立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变更;
    (五)因当事人自愿而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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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