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防洪标准的高低,与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直接有关,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对不同保护对象颁布了不同防洪标准的等级划分。在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中,一般按照规范选定防洪标准,并进行必要的论证。阐明工程选定的防洪标准的经济合理性。对于特殊情况,如洪水泛滥可能造成大量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时,经过充分论证,可采用高于规范规定的标准。如因投资、工程量等因素的限制一时难以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时,经过论证可以分期达到。 法律依据:《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 1.1、2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简称水规总院,下同)负责审查,由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2.3、4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 (二)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送流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凡由部直属委(院)承担的堤防工程设计,由水规总院负责审查,报部审批。原水建管(1998)479号文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