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手安胎费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她怀孕之后,才知道男友竟是已婚男。为此,男友向她写下《保证书》,承诺给她5万元养胎费。但是,男友迟迟不兑现承诺;无奈之下,近日她只好告上法庭。 据林小姐说,她和老王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的。两人同居不久后,林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在得知喜讯之后,林小姐与男友商量,希望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但是,男友老王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3年4月,老王终于向林小姐坦白说,其实他早就有老婆了。而此时,林小姐已经怀孕四个月。林小姐说,她得知自己被小三后,心里十分痛苦。 此后,面对男友的苦苦哀求,当时林小姐同意生下孩子,为此,老王承诺给林小姐5万元。随后,老王还特意向林小姐写下了一份书面《保证书》,承诺说:因本人老王隐瞒真实婚姻导致林某怀孕四个月,今天答应林某给伍万元人民币,让她先养胎待产。 法官说法:分手安胎费被告应该给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王应支付5万元给林小姐。 法官说,被告老王作为有配偶者再与原告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在本案中,老王承诺的安胎费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行为,并非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同居关系的对价和酬劳。 另外,从常理角度,原告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并不违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风俗。因此,被告老王向原告林某书面保证支付养胎待产的费用5万元,应认定合法有效。 一、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就不能休法定年假了吗 当然可以。 案例介绍: 林某是一家制药公司的职工,入职已三年。今年初,他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享受三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在停工留薪期满、林某上班后不久,公司开始按照惯例,陆续安排职工休当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却没有安排林某休假。林某为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了休假申请,要求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给予5天的年休假。 但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代表公司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处理,理由是他已因工伤享受了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也就是他因工伤休假超过3个月,远远超过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为此,双方产生了争执。 林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帮助。于是,监察员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的确如林某所说后,监察员告诉王经理,认为停工留薪期超过法定应休年休假天数便可以不安排休假的观点,是错误的。 经过监察员释法,王经理明白了错误所在,承诺将妥善安排,让林某享受今年的年休假。 案例分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这是因为,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规定。 工伤待遇的给付与职工的普惠式权利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对工伤职工而言,不能因工伤而丧失享受普惠式权利的机会。 而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视作正常出勤。因此,工伤职工在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后,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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