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称权和姓名权区别 |
释义 | 一、名称权和姓名权区别 1、区别: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3)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1、署名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2、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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