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
释义 | 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除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而用工单位在劳动法上是指接受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劳动管理的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且需注意,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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