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精神出轨财产的分割问题 |
释义 | 精神出轨的离婚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双方协议处理或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判决。精神出轨不算过错行为,离婚财产按正常方式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权利不得滥用。消耗的财产不补偿。 法律分析 精神出轨的离婚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内容,一般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精神出轨不是法定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所以离婚财产还是按照正常的分割方式来进行。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财产分割方式: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精神出轨的离婚财产分割一般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法院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精神出轨不属于法定的损害赔偿过错行为,离婚财产分割仍按正常方式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和承担共同债务。同时,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财产效用和经济价值,满足个人专业或职业需要,并确保不滥用权利。另外,夫妻一方消耗、毁损、灭失的财产无需补偿。这些原则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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