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都具有担保性质。担保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书面合同或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担保受合同对内效力限制,而合同保全是法律规定的。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相同。二者在担保方面的法定效力相似。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担保不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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