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一般是通过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具体会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取; 2、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3、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则法院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4、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则会由办公室、前台等部门签收; 5、如果不能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本人,则法院会到直系亲属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6、被执行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滞送达,法官做笔录,牌照,可张贴在住宅、单位的明显位置; 7、公告送达; 8、被执行人是其他国籍的,可通过大使馆转交。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