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