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允许政府破产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的地方政府不能破产导致其债务风险是发散的、积累的与不可控的,中央政府成为最后的兜底者,地方官员不需要为借债行为承担责任,借债扩张投资的冲动难以遏制,传统经济与财政发展模式则难以改变。不过,在增加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力,规范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特别是明确地方政府的征税和发债权力的基础上,中国也是可以出现地方政府破产的—没有什么制度比破产对地方政府的肆无忌惮地举债更具威慑力量,因此,需要逐步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发展需要的地方政府破产制度。 中国是单一制中央集权型国家,地方政府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税收和发债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省以下政府没有税收的立法权,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既然地方政府没有征税的权力,也就不可能要求地方政府为其债务负责;既然地方政府预算不能列赤字、不能发行债券,也就不承认地方政府真正拥有债务,地方政府也就无所谓破产之说。 【法律依据】 《破产法》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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