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程序: 根据法院立案庭法官的介绍,必须先申请承认,等法院承认该外国仲裁后,再向法院单独提起执行申请。 二、申请承认: (1)申请承认外国仲裁的申请书(2份,一份给法院,一份给对方当事人,需要做公证认证) (2)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正本或其经公证认证的正式副本(1份); (3)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书面协定正本或其经公证认证的正式副本(1份); 合同正本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 (4)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证明(1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5)法律适用依据(如:裁决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的有关条款,如果可以提供的话,应一并提供) 若上述文件非为中文文本时,申请承认和执行时申请人应提交上述文件的外文原件和中文译本,外文原件需要经仲裁裁决国的公证认证,译本应由中国法院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提供。 三、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书(1份,需公证认证) (2)中国法院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决书(1份) (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登记证明(至少一份) 若上述文件非为中文文本时,申请承认和执行时申请人应提交上述文件的外文原件和中文译本,外文原件需要经仲裁裁决国的公证认证,译本应由中国法院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