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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实行什么裁决的
释义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有哪些
    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对于我国涉外当事人怎样申请外国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裁决在什么地方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在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在另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裁决的执行可以分为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两种。
    (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其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
    (2)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外的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国外,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申请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区别是什么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的主要区别在于: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的问题不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基于程序性问题,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同时,也可以基于实体性问题,如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则不同,当事人只能基于程序性问题,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不得对涉外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实体性问题予以监督。
    2、人民法院是否以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不仅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而且,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虽然当事人没有提出,但是,如果认定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则不同,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只能围绕着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而不得对当事人所提出理由以外的事项进行审查。
    
     该内容由 潘海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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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