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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影响劳动能力的鉴定?
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后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别有十个伤残等级和三个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保、卫生等部门制定。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拓展延伸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通过专业评估和审查,确定一个人在工作环境中的身体和心理状况是否能够胜任特定的工作职责。鉴定程序通常包括医学检查、心理评估和职业能力测试等,以全面评估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同时,鉴定要求也涉及法律法规的遵守,例如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等。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与工作要求相匹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与工作要求相适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通过专业评估和审查,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全面评估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这一过程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标准,旨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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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