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窃犯罪 1、2017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马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轩辕小区10号楼英子理疗店内,趁其朋友被害人于某做理疗之机,将于某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盗走,并通过手机内微信转账功能将于某绑定微信的哈尔滨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分十五次共转走人民币12627元,赃物被马龙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6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2017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马龙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玛克威商厦五楼,趁其朋友被害人闫某不备之机,将闫某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元)盗走,并通过手机内微信红包功能,将闫某绑定微信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分七十三次共转走人民币14861.86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博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59号其经营的手机通讯店内,明知被告人马龙向其出售的苹果7Plus(价值人民币3500元)系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1600元低价购买该手机,现赃物已追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被告人马龙、张博然的供述和辩解;三、被害人于某、闫某的陈述;四、证人任某、付某、刘某、由秀亮、的证言;五、辨认笔录;六、价格认定结论书;七、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八、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九、前科劣迹材料;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