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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理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释义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保险代理人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产生的。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代理人禁止行为有哪些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义务,编造并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与保险合同内容及与其他事实不符的情况,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错误信息,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接受保险合同的额外义务或者接受有损其利益的保险理赔。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不仅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不能对自己知道而且应当向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说明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说明。这些情况主要包括:与订立、履行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情况,保险公司的责任及责任的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责任期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等。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的责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不得采取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手段,以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违反法律规定,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仅可能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且会造成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扰乱保险业经营管理秩序,所以应当予以禁止。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保险代理人分为哪三类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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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9: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