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榆林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榆林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2.《陕西省实施》 第二十一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治理。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附件2第14项:项目名称: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实施机关:省林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林业部门。 二、榆林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受理条件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三、榆林市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办理地点 榆林市市民大厦(榆林市文化南路与泰安路交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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