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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例死亡原因不明的医疗纠纷
释义
    基本案情
    患者郑某,既往6年前曾诊断非霍奇金淋巴瘤,经过化疗之后达到部分缓解,后间断予以中药及化疗。2017年1月25日因“发热、咳嗽1天伴咽干”就诊于郑州某医院发热门诊,胸片显示左下肺炎不除外,给予口服抗生素、退烧药,建议三日后门诊复查。此后患者病情以持续发热、肺部病变为显著特征,并于1月29日因病情未见明显好转来院复查,给予血常规检查,考虑为病毒感染,白细胞减少,继续给予抗生素、升白细胞治疗。1月31日患者到医院急诊就医,并于2月1日因发热持续,病程无进展收感染科住院治疗。住院后由于病情加重,喘憋明显,2月5转入呼吸科,复查胸片提示双肺整体透过度减低,双肺大片实变影,患者喘憋逐渐加重,转入ICU,此后一直在ICU治疗,但患者病情持续无好转,3月3日行气管切口术,患者出现多脏器损害情况;3月19日患者出现明显低氧血症及二氧化碳潴留,病情恶化处于危重状态,3月21日清晨医治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初诊时不负责任,诊断错误,用药不当,耽误了郑某治疗最佳时间,后又在住院和重症抢救期间有不可挽救的失误,最终造成郑某病逝,医院对郑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医院辩称, 患者郑某两次门诊治疗,包括急诊接诊,院方均进行了相关检查,并嘱患者不适随诊,但是患者病情发展非常快,入院后病情明显加重,是临床比较罕见的病例,院方积极寻找原因对症治疗,但依然无效。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尽到了诊疗义务及注意义务,患者短时间病情迅速加重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不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患者病情呈进行性迅猛发展,很快出现多脏器衰衰竭,死亡原因尚不完全明确。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能行尸体剖验,以致本案不能在法医病理学上对其肺部病变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进行查明和评价;依据现有的病历材料,在临床医学的立场上患者的肺部感染和病变的具体原因也不能完全明确,故本案中对于责任的划分存在一定难度。但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门诊病历材料记载显示,患者于2017年1月29日再次赴医院复查,主诉发烧5天、体温达39.3℃。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总数明显减少。对此临床诊断其病情:左下肺炎,病毒感染,白细胞减少,继续予以头孢类抗生素以及升白药物;2017年1月31日患者第三次门诊复诊,记载诉发热一周,最高体温达39℃,记载血压测定、肺部听诊结果,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进一步减少。以上两次门诊复查病历之中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记载不完整或缺少,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和基本查体要求。
    二、根据临床《内科学》教科书以及《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在门诊就诊阶段经抗生素治疗后48-72小时应对病情进行评估;若72小时后症状无改善,应仔细分析原因,做必要的检查包括病原学检查。本案患者1月29日、1月31日两次复诊的病情记载和血常规检查结果,均提示患者病情呈加重趋势,抗生素治疗无效。故临床上需按照治疗指南与其病情进行相应处理,例如复查胸片或胸部CT片,痰液致病菌检查以及血清相应病毒抗体检查等;且患者病情变化和结果也具有收入住院观察和进一步检查的适应症。对此,医院的诊疗工作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未能及时评价病情程度和进一步行相应的检查,对于患者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结果具有不利的影响。
    三、患者入院后至2月5日期间,针对患者持续高热物理措施和激素运用降温不佳情形,未能及时行胸部影像学检查,也未针对其自身疾病特点早期给予抗病毒药物及增加自身免疫药物等,以致病情发展至2月5日患者处于明显喘憋时发展为重症脓毒症、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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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