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二婚离婚需要带如下材料: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材料。 且登记离婚除前述材料外,还应当满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等法定条件。 一、离婚协议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方式:若认定,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而定的,且协议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生效,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若不满足前述条件之一,则该离婚协议无效。 二、民政局不给办离婚手续怎么办 以下情况民政局不给予办理离婚手续: 1、婚姻登记处不具有管辖权;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没有携带离婚协议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时结婚证丢失 如果夫妻一方持有一本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了,双方可以开处一个婚姻证明或者补办结婚证,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再去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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