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怎么验收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我们认为,验收应包括受领和检验,因此,根据该法条规定,定作人有受领义务,该受领义务既包括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又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对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承认。但是,定作人受领义务的履行,仅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条件为前提,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定作人拒收的,则不应认定为定作人不履行受领义务。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定作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定作人所有,因此,即使定作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定作人也须履行受领的义务,而无拒收的权利。对此,定作人定作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将定作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定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