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的,但需要是以下四类中的一个: 1、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基层的法律工作者; 3、当事人的近亲属; 4、当事人社区、单位所推荐的代理人。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可大可小,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明确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对此第二类权利,《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明确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再出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