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换言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问题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最终决定权。对于是否需要行使解释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操作中,已经多次行使过这一权利。同时,根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在适用基本法时,如果对基本法的解释存有疑义,可以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 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从集中统一的角度出发,为了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稳定和长期实施而作出的安排。在行使解释权时需要严格遵照基本法的规定,确保解释的结果符合基本法的精神和宗旨。 拓展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解释权时需要注意什么?在行使解释权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进行解释,确保解释的结果与基本法的精神和宗旨相符合。同时,需要注意区别解释和修订的范畴,不能通过解释超越基本法所规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