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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大网络诈骗案宣判结果案例
释义
    2020年8月,浙江台州宣判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案涉3.16亿,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的主要内容及宣判结果为:
    犯罪分子在QQ、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网络兼职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在全国各地行骗,诈骗金额达3.16亿余元,被害人近200万人。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件公开宣判,主犯孙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所有被害人。
    2018年10月,陈先生看到一则招聘广告,内容为“招聘539个抖音、快手视频作品点赞员。点赞一单0.5至2元,日薪80至150元。时间自由,多劳多得。”陈先生心念一动,觉得试试也无妨。
    于是,陈先生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加入招聘QQ群。在群主的指导下,陈先生把同样的广告发布到自己的熟人圈,随后开始下载“微信息”“微助手”软件进行注册。注册后,进入类似于直播间的“房间”,“房间”内分新手、挂机、高额任务等栏目,每个栏目都有接待人员。陈先生被接待人员告知需交纳118元会员费,因为对方表示“2个小时便能赚回来”,陈先生便同意了。做了一些兼职任务后,陈先生又被告知“这个级别的会员任务量少且有限制,成为钻石会员,就可以持续不断做任务,能赚更多”,于是陈先生再次交纳了98元会员费。
    随后,陈先生做了视频点赞、软件下载等任务,获得13.35元,但因未达到平台规定的提现标准而无法提现。后来,陈先生发现平台里兼职任务长期不更新,向平台要求返还会员费也没人理,而提现标准也突然从原先的30元提高到了500元。至此,陈先生意识到受骗。
    随着公安机关的追踪排摸,一个总部位于山东青岛,成员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大网络诈骗集团逐渐显露,他们以数家网络科技公司为掩护,暗地里从事诈骗活动。公司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设有多个诈骗团队,团队内部又分为外宣部、培训部等,以高薪网络兼职进行虚假宣传,哄骗、引诱被害人缴纳会员费。据统计,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受骗缴纳会员费的被害人近200万人,包括大学生和家庭主妇在内,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诈骗金额达3.16亿余元。截至案发,该诈骗集团成员达3000多人,在全国众多城市都设有分部,规模十分庞大。
    隐藏在背后的“操盘手”孙某,2010年曾遭遇过刷单诈骗,因此抓住“商机”。2015年伙同他人注册多家公司,并自行开发语音、微聊、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为诈骗做准备。公司成员除亲戚外,还有众多被诈骗的会员,许多受害者为了挽回损失或逐利,成为了诈骗集团一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3.16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判决。
    此外,涉及该案已落网的160余名犯罪嫌疑人已另案处理,目前有30多人被判刑,其中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诈骗报警后立案多久有结果
    报警立案中的“案”可能是治安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办理时限也不同。
    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案件,治安案件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人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刑法。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此时的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行为人主动投案,再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治安案件,应受理并登记。属治安案件的,应立即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处理;如不属违反治安行为的,告知相关人员并说明理由。治安案件办案期限为30日,从受理之日起,到作出处理决定。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即共60日,为查明案情,需要鉴定,不计入治安案件的办理期限。公安机关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逮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民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院宣判结果哪里查
    如果是新开庭案件,当事人可以联系法官或者法官助理索要判决书;如果历史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档案室查询或委托别人去查询。如果不是当事人,想查询他人的案件,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但是有的案件未生效、未上传,或者因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无法上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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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