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处罚标准 |
释义 | 一、环境污染治安处罚标准 环境污染治安处罚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注意的是,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属违法行政。若拥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则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否则其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行为而导致污染、破坏环境或破坏了正常环境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只有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无明文不处罚; 二、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多人以上的; 8、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2、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的判刑标准是要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确定的,而且大多数的环境污染行为给大自然造成的影响都是不可逆转的,受环境污染,对民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受害人可以要求环境污染者的主要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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