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报废需要本人去吗 |
释义 | 车辆报废一般需要本人去,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本人去不了的也可以委托人代办理。 车辆报废原则上必须是本人去办理,车辆报废首先应由车主携带自身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只有填写完这个表格并且通过机动车解体厂的审查才可以继续办理下面的车辆报废手续。 机动车报废需要以下资料: 1、填写《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2、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 6、车架号牌和发动机号拓印膜。 车辆报废的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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