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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管有没有执法权
释义
    没有强制执法权。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城管行政处罚都包括以下内容:
    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②、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③、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的审批.
    ④、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⑤、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⑥、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⑦、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⑧、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⑨、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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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