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是造成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灾害。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将防范瓦斯超限作为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等报警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倒逼煤矿企业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加大瓦斯等灾害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