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员不得旁听 |
释义 |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4、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一、法院开庭可以去几个人 法院开庭不会限制人数。在刑事审判时,一般不会限制被告人家属人数,对于影响大、涉及广的案件,可能会有多人旁听,法院就会使用旁听证控制旁听人员入内。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二、去法院没带身份证怎么办? 进法院没带身份证。可以由其它的有效证件,如驾驶证等,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庭室事由工作人员带进,并做好进出人员登记,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以便于法院核实。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规定,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三、人民检察院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2.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 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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