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子产权是94年但房产证上是未办理产权的房子 |
释义 |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房屋是根据上海公房买卖“94方案”购买的,如果是根据这一方案购买的,房屋就会存在一些隐患问题。 1、如果房屋是根据上海94年公房购买方案购买的,如果发生争议,您奶奶是可以要求确认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也就是说现在如果您奶奶主张产权,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增加您奶奶为房屋共有人,但是如果您奶奶同意将房屋给您母亲所有,不向法院主张产权,那么房屋产权仍然以登记为主。 2、现在您奶奶还健在,您奶奶的子女不存在继承权,如果您奶奶在生前没有要求追加为房屋共有人,视为她同意将房屋产权归您母亲所有,他的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权。因些,二儿子的主张根本不能成立,完全不用理会。 3、根据以上回答,只要您奶奶在世时自己不要求追加为房屋共有人,您和您母亲就不用担心房屋的产权份额,现在担心的就是您奶奶接受二儿子的劝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为房屋共有人,这样会对你们不利。如果担心以后发生纠纷,您可以在您奶奶现在头脑还清晰的情况下,写一份协议,同意放弃对房屋的权利,由您母亲一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可以做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1、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2、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3、2003年4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回复:“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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