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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如何和解
释义
    民事诉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解:
    1、诉前调解,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等方式调解;
    5、社会化调解,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6、开庭调解,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送达调解,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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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