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 |
释义 | 夫妻出轨并擅自挪用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配偶财产权,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院判决支持受害配偶的诉讼请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律师指出,夫妻关系中出轨者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应被视为无效。该案例警示第三者要遵守社会公德底线,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 【案情回放】 出轨并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配偶财产权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另一半出轨,期间赠予‘小三’财产”的不当得利纠纷。 2021年2月,张三与小芳发展成情人关系,当年2月至12月,张三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将家庭经营收入转账给小芳11000余元,并为小芳购买了价值4500余元手机一部。 2021年12月,小李无意中看到丈夫张三与小芳的聊天记录,发现了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在确认张三向小芳赠与财物的事实后,小李将小芳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芳归还张三向其转账的11000余元及手机折价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三为维护其与小芳的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芳,其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小李同意及追认,损害了小李利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小芳因此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以返还,遂判决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琴瑟和鸣,鹣鲽情深,是中华民族传承数千载的夫妻相处之道。《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夫妻之间应相互珍惜,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实施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双方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更是对另一方配偶所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案中,否定了婚姻关系中“出轨者”的赠与行为,维护了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益,同时警醒涉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坚守社会公德底线,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文中人物为化名) 普法案例,值得大家学习和收藏哦! 案例来源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语 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认定了出轨并擅自挪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配偶财产权的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方的诉讼请求,要求小三归还转账款和手机折价款。律师指出,夫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是重要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对配偶财产权益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该判决维护了夫妻一方的权益,警醒了第三者要坚守社会公德底线。这个普法案例值得大家学习和收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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