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分 |
释义 | 婚前房产属于个人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属于将房产利益赠与女方的性质,一旦加上了名字,个人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有两种登记方式:第一,登记为共同所有,不明确各自的份额。此种情况下,女方即使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也不一定能分割到一半的房产。因为男方的出资贡献较大,当然还会结合离婚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细节去确定分割比例。第二,登记为按份共有,直接在房屋产权证上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离婚时就会按照明确的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因为房子存在贷款,暂时无法加名,也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协议中也可以明确各自的份额,这种协议属于赠与性质,建议办理公证,否则在办理过户之前,对方有权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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