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 |
释义 | 审讯中,要求嫌疑人或证人全身搜查,施加心理压力进行问询,录取口供,并留下联系方式和地址。口供作为证据需经查证属实,且应有其他证据支持。非法获取的口供不具证据效力。录完口供后需按流程处理,如有撒谎需承担法律后果。咨询专业律师可了解录口供后的流程和要求。 法律分析 1)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放拿出来,连皮带都要解下来; (2)带入问询间,问询是一般是2~3人,1~2个问询,1个记录; (3)施加心理压力,开始问询; (4)问询完毕,录好口供; (5)给报案回执,还需要留下自己住址、联系方式。 需要身份证和签名的目的是确定嫌疑人或者证人的身份信息。录完之后留下通讯方式目的是随时可以联系上嫌疑人或者证人。 随着侦查实践中过于“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证据效力已被夸大,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拓展资料:录完口供的流程 录完口供之后是可以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处理,但提醒在录口供的时候所说的话必须要真实,如果录口供有撒谎当事人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法律代价。关于录完口供之后的流程或是录口供后的要求,来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 结语 在调查过程中,为了确定嫌疑人或证人的身份信息,需要将身上的所有物品都拿出来,并留下身份证和签名。问询时通常由2到3人参与,其中包括1到2名问询人员和1名记录人员。在施加心理压力后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结束后记录口供。同时,还需要提供报案回执,并留下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随时与嫌疑人或证人联系。然而,口供作为证据的效力已经被过度夸大,实践中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非法获取的口供即使经过查证属实,也不应被承认为有效证据。录完口供后的流程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需要,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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