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一、关于分两年抵扣的界定 房地产新纳税人按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即从认证抵扣的当期;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即认证抵扣的当月开始算的第13个月。 这里的第13个月在实务中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成功的当月开始计算。 法律咨询: 网友:关于可以提前抵扣的规定? 律师:纳税人处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于外置当期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税务注销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的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涉及不止一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要设立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