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不一致的应对策略 |
释义 |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到期后,如果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并与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需要给予相应补偿。我国采用二元化的所有权体系模式,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两个权利来看待,这是由于特殊的土地资源和人口资源情况以及历史沿革所决定的。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远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关于房与地的关系 关于房与地的关系,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不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采用房地一体的原则,即单一化的住宅,以土地为主,以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土地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但我国是二元化的所有权体系模式,就是将土地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作为两个权利来看待。 1、法律规定。 2、特殊的土地资源和人口资源情况。中国人多地少,无法采取单一化住宅模式,让每家每户都有一块地或一处独立住宅,必须采取公寓化住宅模式。公寓化住宅模式产生的问题是,房子与土地无法一一对应。这是一个法律现实问题。 3、历史沿革。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采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吸引外资,将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许可他们在我国投资。1988年土地市场全面启动后,这种权利出让模式应用在城市住宅买卖中,意味着人们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定为70年。但人们对房屋的所有权从一开始是没有期限的。 结语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到期后,如果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会出现一些问题。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的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我国采用二元化的所有权体系模式,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两个不同的权利来看待,这与国际上一些国家采用的房地一体原则不同。这种模式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资源和人口资源情况以及历史沿革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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