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房产证需要交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1、一般情况。由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等作为主体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大会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公共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紧急情况。如果出现应急情况的,则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而且,自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维修基金申请使用方式: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