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根据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医保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广州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广州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广州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根据广东省及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广东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广州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64元。相应做了以下调整: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广州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4958元调高到16575元,下限保持为2408元(暂定,有待省文件确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从18561元上调到20292元,下限为从3712元调高到4058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从18561元上调到20292元,下限保持为1895元(最低工资没有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