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没领结婚证的是合法婚姻么 不合法,且这段关系不受到法律保护,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定权利和保障。 二、未领结婚证情况下“结婚”的表现 大多数没有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一般以事实婚姻为主要表现,具体特点如下: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二)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四)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 三、未领结婚证情况下事实婚姻的危害 事实婚姻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这样一种关系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有很大危害。 (一)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在对重婚罪的规定里,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二)不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甚至生育子女,意味着绝大多数这样的家庭没有经过婚前检查,这样使得早婚、近亲结婚、法律禁止的疾病结婚等现象无法控制,对于后代会产生无法估量的危害。 (三)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障,因而在财产分割上易出现混乱,尤其是“离婚”的时候,一旦出现纷争必然有一方无法保护自己合法财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