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武汉 医疗保险报销 比例分为以下四项: 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30%,将 居民医疗保险 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 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86%,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89%,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9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82%、85%、88%。 3、由城镇职工 大额医疗保险 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 基本医疗保险 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2%。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