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适当性原则(目的性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助于该行政目的的实现,即手段必须指向目的,且目的必须合法与确定。如果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相悖,根本无法达到行政目的,则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目的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 (3)狭义比例原则(均衡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将行政行为所能够达成的利益(总利益)与这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总成本)进行衡平,必须“总成本不能大于总利益”才可以实施该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