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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缴纳社保缴费比例
释义
    一、个人缴纳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纳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不缴费;4、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均为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三)在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缴纳医疗保险;
    (四)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5年,医疗保险最少需要交纳25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优惠。
    二、个人买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保险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缴纳的社保钱可以取出来吗?
    首先社保卡集五险于一体,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其实除了这些功能外,社保卡还有其他功能,它还是一张银行卡。只要你去相关的银行去激活,这张卡就具备了储蓄消费功能,和银行卡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也不会影响到社保方面的问题,当这张卡激活后就可以在里面存钱消费了。
    其次能自己进入到这张社保卡账户的险种有两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一般单位缴纳大部分,个人缴纳一小部分,其中个人缴纳的会进入到社保卡内。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也会进入社保卡内,而单位缴纳的则会按个人的年龄按比例划入。
    在社保卡内的钱只能用作消费,不能取出。像医疗保险也就是你生病后会被医院提取用来支付医疗费用。而养老保险等则不能取出,除非你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才会让你提取社保卡内的钱,平常这些钱是取不出来的。
    再者社保卡都是银行办理的,虽然银行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是一样的。具体你的社保卡由哪家银行办理,就要看当地银行和政府的协商了。当你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就会被拨到你相应的金融账户上。只要你拿着相应的卡就能去取出来了,其实养老保险就是国家对于老年人的一种福利。
    还有为了更加方便老百姓的生活,社保的政策和业务直接面向了广大老百姓。现在更是结合了互联网,通过这个渠道来宣传政策和推广各种便民自助服务。大家平时可以多关注一下社保网发布的有关消息,这样能大大减轻社保网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其实质还是为广大老百姓提供便利。
    对于社保卡中的前是否能够取出来,社保卡的中有个人交保的部分,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不能取出来的,只能等到退休之后再用,因为这是个人进行养老的根本,而医疗保险只能用来消费而不能够取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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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1: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