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存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项目未抵扣的情况,可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新增抵扣,从而可以扣除,减少应纳税额。被赡养人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项目的信息之一,指的是年满 60 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 纳税人赡养父母,按照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的,每月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在工资金额上扣除。纳税人有同胞兄弟姐妹的,需要与同胞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个人每个月的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具体的分摊额度可以由纳税人和同胞兄弟姐妹协商。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