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于老人具有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但是物质上的赡养,也包括精神上的赡养,如果老人退休金足够养活自己,子女可以从生活上给予照顾。如果退休金不足,子女也应该给予经济援助。 2、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3、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 非婚生子女 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