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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释义
释义
    法律分析:以释义的形式对新《条例》的立法本意作了具体阐述,以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优抚对象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全书共分“条文释义”和“配套政策”两部分,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所下达的相关通知作了详细的介绍。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一、第二条所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革命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二、第三条所称的“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币、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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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