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全部产权的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
释义 | 拥有全部产权集资房的买卖合同不一定受国家法律保护。虽然有很多的国务院部门、地方性法规跟规章政策对集资房作了限制转让的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地规定这些都不可作为认定合同有效力的依据。 安置房私下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如果拆迁安置房获得了房产证,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现今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不符合政策规定,无法买卖。 请问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进行买卖,其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没有取得产权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权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安置房,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也是不受法律保护。 房屋承租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涉密人员的,受法律保护。 (一)房子承租权优先于所有权得到法令维护。一方面体现在“生意不破租借的准则”,使承租权不仅及于承租两边还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另一方面体现在建立房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房子承租权优先于典当权得到法令维护。我国法律规定,典当人将已租借的产业典当的,典当权完成后,租借合同在有用期内对典当物的受让人持续有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买卖集资房有什么风险 有下列风险: 1.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 2.集资房房产可能面临无法过户的问题。 3.集资房遇拆迁不能得到全额补偿款。 4.集资房不能办按揭。 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受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1、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最高年利率24%以内有效。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4、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借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借钱还不了可以通过与网贷机构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找朋友借款处理,对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不用归还。借钱不还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查询、冻结、扣留、提取等。 二、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借款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查封、冻结等。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包括四种。 三、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一般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王淑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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