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有关规定,有效合同包括主体合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法,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要件。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主体不合格。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房地产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按照我国对集资建房的有关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又是以划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其进行的售房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按照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无效合同,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也就不能双倍返还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买卖纠纷不适用。而从本案来看,刘小姐购买的清苑住宅小区是集资房。而集资房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的调整对象,因此,即便公司把房屋又卖给了第三人,刘小姐也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双倍赔偿。 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这类房屋有违规进入市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交易秩序。 |